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現將在2016年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統一考試中被認定為違紀考生的準考證號、違規科目、違規行為、處理依據以及擬處理意見公告如下,考生如對所認定的違紀事實認定存在異議,可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向我院陳述和申辯。公告期滿后,我院將依法作出正式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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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教育考試院
201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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