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17年江蘇省“助學二學歷”的畢業辦理有哪些規定?
答:
(1)學生通過考試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含實踐性環節考核等)后,學校應按有關規定對其進行思想品德鑒定,符合畢業要求的由省考委發給相應的自學考試畢業證書,主考學校附署。
(2)學生修業期滿,經補考仍有課程不合格、不能完成學業的,如希望繼續學習,可轉入自考相近專業學習和考試,原有考核合格的成績將按自學考試有關規定予以承認。
(3)參加“助學二學歷”的學生須獲得主修專業本科畢業證書后方可獲得“助學二學歷”自學考試畢業證書,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的發放由學校所在地(市)自學考試管理機構負責,主考學校的自學考試主管部門憑學生主修專業的本科畢業證書原件或復印件(由學校自學考試主管部門蓋章),到所在地(市)自學考試管理機構領取相應的畢業證書。未獲得主修專業本科畢業證書的考生,不得發放“助學二學歷”自學考試畢業證書,其證書須交還給省教育考試院,并辦理相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