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2017年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中山市參加高考有關工作通知
來源:中山招考網 閱讀:1134 次 日期:2016-12-02 11: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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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區人社分局、流管辦,有關鎮區文體教育局(教育事務指導中心),市直屬普通高中、中職學校: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137號)、省教育廳等五部門《關于印發<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粵教考〔2013〕7號)以及《關于做好2017年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考有關工作的通知》(粵教考〔2016〕12號)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現就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市參加2017年高考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做好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做好隨遷子女在我市參加高校招生考試,是堅持以人為本、促進教育公平的客觀要求,對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關于印發<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粵教考〔2013〕7號)的有關規定和責任分工,從講政治的高度出發,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完善保障措施,抓好工作落實,嚴格執行隨遷子女升學考試政策,扎實做好隨遷子女報名資格審核工作。各學校要指定專人負責跟進隨遷子女報名資格審核工作,及時向考生、家長傳達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做好服務引導,確保審核工作順利進行。

二、明確隨遷子女高考報名資格審核工作要求

(一)報名條件

1.隨遷子女在我市就讀普通高中,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在我市報名參加高考:

(1)父親或母親在我省具有合法穩定職業;

(2)父親或母親在我省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3)父親或母親持有我省居住證,有效期截止至當年高考報名規定時間,已連續3年以上(含3年);

(4)父親或母親在我省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實際繳費累計年限3年以上;

(5)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中考;

(6)隨遷子女在父親或母親就業所在城市具有高中階段學校3年完整學籍;

2.隨遷子女在我市就讀中等職業學校(簡稱中職學校,含技工學校,下同),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在我市報名參加高等職業學院招收中職學校畢業生招生考試(即:“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考試和高職院校對口自主招生考試):

(1)父親或母親在我省具有合法穩定職業;

(2)父親或母親在我省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3)父親或母親持有我省居住證,有效期截止至當年高考報名規定時間,已連續3年以上(含3年);

(4)父親或母親在我省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費累計3年以上(含3年);

(5)隨遷子女具有我市中職學校3年完整學籍。

符合條件擬在我市報考的隨遷子女請填寫《廣東省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高考報名資格審核表》(附件5),并攜帶相關材料(附件2)到各部門辦理審核手續。

(二)職責分工

1.市教育和體育局

負責隨遷子女在我省就學年限和學籍的審核工作,其中,基礎教育科負責普高學校隨遷子女就學年限和學籍的審核,高成職教科負責中職學校隨遷子女就學年限和學籍的審核。

2.各鎮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

負責進城務工人員穩定就業和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的審核工作。

3.市土地房產產權檔案館

負責核實進城務工人員合法穩定住所(自有住房)的房地產登記情況。

4.各鎮區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

負責進城務工人員合法穩定住所(租房)以及居住證的審核。

5.各報名點中學

負責隨遷子女與被審核人(父親、母親或法定監護人)關系的審核。

6.市教育考試中心

負責匯總復核隨遷子女報名資格審核表,給予符合報考條件考生辦理報名手續。

(三)資格界定

在認真貫徹落實《實施辦法》的基礎上,省教育廳等部門對隨遷子女高考報名有關問題進行了適當的調整和完善:

一是關于社會保險、居住證和完整學籍截至時間的計算問題。擬2017年在我市報名參加高考的隨遷子女,其父親或母親在我省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以及隨遷子女高中階段完整學籍的計算截止時間統一為2017年8月31日。

二是關于辦理居住證的問題。擬2017年在我市報名參加高考的隨遷子女,其父親或母親在2014年9月1日前已辦理居住證,且持有的居住證截至提交審核時屬于有效狀態的予以認定。

三是關于合法穩定住所的問題。擬2017年在我市報名參加高考的隨遷子女,其父親或母親住所為自有房,提供加蓋學校公章的《廣東省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高考報名資格審核表》,由市土地房產產權檔案館核實房地產登記情況。其父親或母親住所為租賃非國有土地上房屋,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由所在鎮區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審核。

四是關于3年完整學籍的問題。擬2017年在我市報名參加高考的隨遷子女,其在我省參加中考,但高中階段3年完整學籍所在地與父親或母親工作所在地為廣東省內不同城市的予以認定。

(四)審核時間

隨遷考生及家長到各部門集中辦理審核手續的時間為11月30日-12月10日。如果期間因故未能完成審核,可適當延長至12月15日。

三、加強和規范隨遷子女高考工作管理

對符合在我市報名參加高考并提出申請的隨遷子女,須經有關部門審核,市教育考試中心根據各職能部門的審核結果確定報考名單。所確定的報考名單由學籍所在中學公示(公示信息須包括隨遷子女姓名、性別、所在中學、隨遷子女父母姓名、相關佐證材料等),對公示結果有異議并經審定不符合報考條件的,不予辦理報考手續。對弄虛作假、騙取報名資格的考生,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或錄取的資格,同時不再重新辦理補報手續。對在隨遷子女報考資格審核、公示中發現或舉報查實有嚴重違規行為的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對組織或參與組織考生資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員或非法中介機構,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一查到底,堅決依法懲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提高做好隨遷子女高考工作服務水平

各職能部門要健全工作機制,細化工作措施,切實發揮好服務保障作用,深入細致地做好隨遷子女在我市參加高考工作,確保隨遷子女在我市參加高考工作平穩、有序實施。各學校要通過多種渠道、多種方式加強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市參加高考的政策宣傳,將隨遷子女參加高考的政策規定、實施辦法和操作程序等及時、準確地向考生及家長發布。對隨遷子女審核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提供有效的政策解讀和咨詢指導。對不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各學校要耐心細致地做好其回戶籍所在地參加高考的解釋工作。對錯過戶籍所在地高考報名時間的考生,由考生所在學校匯總該類考生名單于12月10日前提交至市教育考試中心,市教育考試中心匯總后上報省招辦,由省招辦協調相關省(市、區)招生辦做好隨遷子女回戶籍所在地報名參加高考工作。

中山市教育和體育局

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山市國土資源局

中山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

2016年11月29日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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