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山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違規行為按照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理的通知
魯招考〔2016〕120號
各市招生(考試)辦公室(院、中心):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違規處理工作,經研究決定,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我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行,原《山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違規處理規定》(魯招考﹝2012﹞119號)文件同時廢止。
請各市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認真做好相關宣傳和教育工作。
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
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