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資格復審,采取現場審查的方式進行,由州委組織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指導,各遴選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現場資格復審時間為2016年12月27日至12月28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現場資格復審遞補期為2016年12月27日至12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復審地點由遴選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另行通知。
筆試結束后,根據各遴選職位筆試成績從高到低,按遴選計劃數與參加資格復審人數1:3的比例確定資格復審對象。
同一職位報考人員進入資格復審考生筆試成績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時確定為資格復審對象。
同一職位計劃遴選人數如因筆試環節出現缺考、違紀、棄權等原因致使進入資格復審人數達不到1:3比例的,該職位所有參加筆試考生確定為資格復審對象。資格復審合格人員進入面試。資格復審不合格人員和資格復審沒有提供有效證明原件的,不得進入面試。
同一職位如出現報考考生資格復審不合格的,按本《實施方案》有關規定在資格復審遞補期內依次遞補。資格復審遞補人員在接到遞補通知后,應在規定時間內給出是否遞補參加資格復審的答復,逾期不答復和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資格復審材料的視為放棄遞補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