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職務)
認定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工作程序,做好我省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職務)認定工作,特制訂本辦法。
一、認定范圍
除國家考試制度以外、屬于省評審權限的各系列(專業)專業技術資格。
二、認定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認定:
1.具有大學本科學歷,符合崗位專業條件,并從事本專業一年以上的;或具有大學本科學歷,不符合崗位專業條件,從事本專業兩年以上的。
2.具有大專學歷,符合崗位專業條件,從事本專業三年以上的;或具有大專學歷,不符合崗位專業條件,從事本專業四年以上的。
3.具有中專學歷,符合崗位專業條件,從事本專業五年以上的;或具有中專學歷,不符合崗位專業條件,從事本專業六年以上的。
三、認定權限
1.省屬各類企事業單位(省屬企業是指在省工商注冊的企業)人員,由用人單位推薦,報省屬相關專業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審核認定。
2.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梅河口市、公主嶺市所屬地區企事業單位人員,由用人單位組織申報,經主管部門審批后,報所屬市(州)、長白山管委會、梅河口市、公主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認定。
3.評聘結合單位人員,由各單位按照以聘代評的方式進行認定,認定結果須報所屬省或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4.實行《吉林省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認定表》存檔備案管理制度,初級專業技術資格一般不再發證。如涉及資質評定等情況確需辦證的,可由認定地區和省屬評委會辦事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的統一辦理。認定地區和省屬評委會辦事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吉林省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進行翻印制發,但須將原證書中第三頁“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制改為“認定地區或省屬評委會辦事機構翻印制發”字樣。
5.評聘分開單位人員認定時間從認定年度1月1日算起。
6.評聘結合單位人員認定時間從認定年度9月1日算起。
四、本認定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