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報考:
1.受行政開除處分未滿五年或其它行政處分正在處分期內的。
2.曾因超生被有關單位依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從該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未滿五年的。
3.近兩年內在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招錄(聘)考試、體檢或考察中存在違紀行為的。
4.因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5.在讀的非2016屆應屆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現役軍人及機關事業單位見習期未滿的在編在職(崗)人員。
6.2014、2015年經粵東西北鄉鎮事業單位專項公開招聘已被聘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及2016年參加粵東西北鄉鎮事業單位專項公開招聘已進入體檢考察環節的人員。
7.聘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宜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