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或選調機關根據考察情況和職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擇優確定擬任職人選,并將人選情況分別在本單位和其原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反映問題不影響任用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調動或任職手續;對反映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的,取消遴選或選調資格。經研究確無合適人選的,經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該職位可以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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