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考對象及報考條件
(一)招考對象
2017年高校應屆畢業生和符合職位條件要求的社會在職、非在職人員。其中2017年高校應屆畢業生必須在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職位條件要求的畢業證書、資格證書等,并憑證書辦理錄用手續;其他人員必須在面試資格復審前取得職位條件要求的國家承認學歷的畢業證書、資格證書等。未在規定時間內取得有關證書的,不予錄用或不予進入下一步考錄環節,責任由報考者自負。
招考對象中“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是指截止2016年10月26日(本次公招報名第一日),報考人員累計在基層工作的時間已滿兩周年?;鶎庸ぷ鹘洑v指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經歷,即具有在縣級及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退役士兵在軍隊服現役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二)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年齡在18-35周歲(1980年10月26日至1998年10月26日期間出生),2017年應屆畢業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即1975年10月26日及以后出生)。報考人民警察職位:18-30周歲(1985年10月26日至1998年10月26日期間出生),2017年應屆畢業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35周歲以下(即1980年10月26日及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報考者本人有效畢業證記載的學歷和專業名稱,應與擬報職位要求的學歷、專業兩欄分別完全相符;
7.符合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和曾被開除公職的;
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違規違紀在禁考期內的;
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
4.現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
5.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含在試用期內的);
6.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且未畢業的專科生、本科生、研究生憑已取得學歷(學位)證書報考的;
7.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招錄職位;
8.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人員。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人民警察職位:
1.受過治安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
4.配偶、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5.其他原因不適合從事人民警察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