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現將2016年成人高校招生考試中所認定的違規考生的準考證號、考試科目、違規行為、以及相應的處理意見公告如下,考生如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存在異議,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內向我院陳述和申辯。公告期滿后,我辦將依法作出正式處理決定。聯系電話:0570-3089841。
2016年10月31日
準考證號 | 考試科目 | 違規行為 | 處理依據 | 擬處理意見 |
1633086411800432 | 政治 | 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 | 第五條第六款,第九條 | 取消該科目考試成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