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考試中哪些行為屬于犯罪?
來源:易賢網 閱讀:950 次 日期:2016-10-29 10: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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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人事考試中哪些行為屬于犯罪?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將于2015年11月1日施行,其中部分新增條款與人事考試密切相關。省人事考試中心提醒廣大考生誠信考試,維護良好的考風考紀,切勿以身試法。

◆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后增加二條,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將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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