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體檢
面試和體能測評結束后,在體能測評合格的人員中,根據折合后的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各職位錄用名額等額確定體檢人選。對實際參加面試人數未達到錄用名額3倍比例的職位,進入體檢環節的人員,其考試總成績不得低于本市(州)或相鄰市(州)達到比例的職位擬進入體檢人員(不含遞補體檢人員)的最低考試總成績。
體檢由州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州公安局、州森林公安局組織實施,在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醫療機構進行。體檢的項目和標準按照《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1號)、體檢操作手冊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58號)執行。公告發布后至本次公招體檢實施時,如國家出臺體檢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招考單位或考生對體檢結論有疑問的,可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提出復檢要求(《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規定不復檢的項目不予復檢)。復檢只進行一次,體檢結論以復檢結果為準。體檢出現的缺額,可依次遞補一次。
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作弊行為的,體檢結果無效,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