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分項目
1.少數民族考生報考阿壩州人民警察職位的,在筆試成績折合后加1分。
2.被授予全國公安系統一級或二級英雄模范稱號、革命烈士、在執行任務中因公犧牲、因戰或因公致殘被評為六級及以上傷殘的公安民警的子女,筆試成績折合后加3分;榮立個人一等功的公安民警的子女,筆試成績折合后加2分。
3.榮立個人一等功的公安警察院校畢業生,筆試成績折合后加2分。
4.“5·12汶川地震”抗震救災中表現突出的人員,在報考“5·12汶川地震”重災區機關公務員時,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筆試成績折合后加3分,受到市(州)、縣(市、區)黨委、政府和省級機關、市(州)機關表彰的,筆試成績折合后加2分;報考省內其他地區公務員時,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筆試成績折合后加1.5分,受到市(州)、縣(市、區)黨委、政府和省級機關、市(州)機關表彰的,筆試成績折合后加1分。
由國家有關部委明確的我州“5.12”地震重災縣為:汶川縣、茂縣、理縣、小金縣、黑水縣、松潘縣、九寨溝縣。
在“4·20蘆山地震”抗震救災中受到《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表彰四川省“4·20”蘆山強烈地震抗震救災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決定》(川委[2013]255號)表彰的,報考“4·20蘆山地震”重災區機關公務員時,筆試成績折合后加3分;報考省內其他地區公務員時,筆試成績折合后加1.5分。
同時符合上述抗震救災表彰加分規定的,不累加,按最高加分規定加分。
考生折合后加分總分值不超過5分。
在本次報考前已享受上述加分照顧錄用為公務員的考生,參加本次招考不再享受同項目加分。
符合上述加分條件的報考人員于2015年12月5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前將準考證、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符合加分規定的少數民族考生持戶口簿或戶籍證明;抗震救災表現突出人員持立功受獎證書、表彰文件等;被授予全國公安系統一級或二級英雄模范稱號、革命烈士、在執行任務中因公犧牲、因戰或因公致殘被評為六級及以上傷殘的公安民警的子女持民警的榮譽、烈士、犧牲、傷殘等證書證明以及雙方的關系證明;榮立個人一等功的持一等功證書)原件及復印件(采取正反雙面方式將準考證、身份證、戶口簿等信息復印到一張A4紙上)送交州公安局政治部。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加分資格,不予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