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錄用審批及試用期
(一)考試、體檢、考察合格并經公示無異議者,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錄用手續。其中,此前已報考其他機關,因未獲錄用通知而參加本次報考的考生,在本次錄用審批手續辦理前被其他機關錄用為公務員(以招考單位通知的時間為準)的,本人應主動終止參加本次考錄,本次報考單位不予錄用。
被錄用的人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不報到的,取消錄用資格,并記入考生誠信檔案庫。
(二)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1年。試用期滿,經單位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并及時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予以登記;試用期間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或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新錄用的公務員應在試用期內進行初任培訓,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到基層工作2年。
(三)實行新錄用鄉鎮公務員最低服務年限制度。新錄用鄉鎮公務員在鄉鎮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試用期),通過定向考錄、艱苦邊遠地區降低門檻等優惠政策新錄用的鄉鎮公務員在鄉鎮最低服務年限為8年(含試用期)。符合條件的新錄用公務員須向用人單位、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書面承諾服務年限,凡不承諾服務年限的,不予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