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1年11月至1998年11月期間出生),其中博士研究生的年齡放寬至40周歲(1976年11月以后出生)。
(三)2016年及之前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并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
(四)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具備擬報考崗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招聘崗位條件中有工作經歷要求的,是指截止2016年11月前的累計工作經歷(按月計算)。
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尚未解除紀律處分或者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刑事處罰期限未滿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調查的人員,涉及國家和省另有規定不得應聘事業單位有關崗位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