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錄用審批及試用期
(一)考試、體檢、考察并經公示合格者,由市公安局統一組織,根據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選擇錄用單位(具體錄用單位及名額見《職位表》)。錄用單位確定后,再由當地人社部門辦理錄用手續。其中,此前已報考其他單位的考生,在本次錄用公示結束前被其他單位錄(聘)用,本人應主動向招考單位書面申請終止錄用。在公示結束后,出現的缺額不再遞補。
被錄用的人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不按時報到的,取消錄用,并記入考生誠信檔案庫。
(二)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經招考單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職;試用期間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或試用期滿不合格的,取消錄用。新錄用的公務員應在試用期內進行初任培訓,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到基層工作兩年。
(三)本次錄用的公務員(人民警察)在錄用單位的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