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錄用審批及試用期
(一)考試、體檢、考察并經公示合格者,由招考單位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錄用手續。被錄用的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不按時報到的,取消錄用。
(二)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經單位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試用期間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或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新錄用公務員應在試用期內進行初任培訓。
特別提示:按照省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加強鄉鎮干部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辦〔2014〕30號)規定,新錄用鄉鎮公務員在鄉鎮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試用期),服務年限未滿的,一律不得調動。公安機關執法勤務類職位新錄用人員在錄用單位的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試用期),其中,錄用到基層一線執法單位的人員在此期間不得轉任交流到公安基層一線執法單位以外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