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考對象及報考條件
(一)招考對象:2017年高校應屆畢業生和符合職位條件要求的社會在職、非在職人員。其中,2017年高校應屆畢業生必須在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職位要求的畢業證、學位證等證書;其他人員必須在面試資格復審前取得職位要求的畢業證、學位證等證書。未在規定時間內取得有關證書的,不予錄用或不予進入下一步考錄環節,責任由本人自負。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經歷,即具有在縣級及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工作的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退役士兵在軍隊服現役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招考對象中要求“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是指截止2016年10月26日(報名第一日),累計在基層工作的時間已滿兩周年的人員。
(二)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年齡:
(1)報考公安機關執法勤務類職位的,年齡在18—30周歲(1985年10月26日至1998年10月26日期間出生),2017年應屆畢業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35周歲以下(1980年10月26日至1998年10月26日期間出生);
(2)報考非公安類職位的,年齡在18—35周歲(1980年10月26日至1998年10月26日期間出生),2017年應屆畢業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1975年10月26日至1998年10月26日期間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其中,報考者本人有效畢業證記載學歷和專業名稱,應與擬報崗位要求的“學歷”、“專業”兩欄分別相符;
7.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有關回避的規定;
8.符合招錄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名: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公務員招考中違規違紀在禁考期內的人員;
3.公務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人員;
4.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
5.現役軍人;
6.在讀的非2017年應屆畢業生;
7.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人員。
此外,下列人員也不得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
1. 受過治安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人員;
2. 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人員;
3. 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
4. 配偶、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