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錄用審批及試用期
(一)考試、體檢、考察并經公示合格者,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錄用手續。其中,此前已報考其他機關,因未獲錄用通知而參加本次報考的考生,在本次錄用審批手續辦理前被其他機關錄用為公務員(以招考單位通知的時間為準)的,本人應主動終止參加本次考錄,本次報考單位不予錄用。
被錄用的人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不按時報到的,取消錄用,記入考生誠信檔案庫。
(二)新錄用的公務員(參公人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經招考單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職;試用期間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或試用期滿不合格的,取消錄用。新錄用的公務員(參公人員)應在試用期內進行初任培訓,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到基層工作兩年。
二、服務期限
按照省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加強鄉鎮干部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辦[2014]30號),新錄用鄉鎮公務員在鄉鎮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試用期),其中,通過定向招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錄用的鄉鎮公務員在鄉鎮最低服務年限為8年(含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