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示
考察合格確定擬錄用人員后,通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網站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學歷、專業、畢業院校(或原工作單位)、準考證號、擬錄用職位、考試總成績、職位排名和監督舉報電話。公示期間接受社會舉報,期限為7天。
公示期滿后,沒有反映問題或反映問題但不影響錄用的,辦理錄用手續;對反映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或難以否定的,暫緩錄用,待查實后再決定是否錄用。公示后出現的缺額不再遞補。
二、錄用審批及試用期
(一)考試、體檢、考察并經公示合格者,由招考單位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辦理錄用手續。其中,此前已報考其他機關,因未獲錄用通知而參加本次公招報考的考生,在本次公招錄用審批手續辦理前被其他機關錄用為公務員(以招考單位通知的時間為準)的,本人應主動終止參加本次公招考錄,本次公招的報考單位不予錄用。
被錄用的人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不按時報到的,取消錄用資格,并記入考生誠信檔案庫。
(二)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經招考單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職;試用期間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或試用期滿不合格的,取消錄用。新錄用的公務員須在試用期內進行初任培訓。
(三)最低服務年限。新錄用的鄉鎮公務員在鄉鎮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試用期)。符合條件的新錄用公務員須向用人單位、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書面承諾服務年限,凡不承諾服務年限的,不予錄用。
(四)人民警察職位新錄用人員在用人單位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試用期),未滿不得調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