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錄用審批及試用期
(一)經公示合格者,由人事部門按規定辦理錄用審批手續,由招錄單位通知錄用者。
被錄用人員憑錄用通知辦理有關手續,按照單位通知的時間報到。不按時報到的,取消錄用,記入考生誠信檔案庫。并在三年內取消其再報考公務員的資格。
已報考省內其他機關,因未獲錄用通知而參加本次招警的考生,在本次錄用審批手續辦理前已被其他機關錄用為公務員的(以用人單位通知的時間為準),本人應主動終止參加本次考錄,本次招考的單位不予錄用。
(二)新錄用的人民警察,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經招錄機關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職、評授警銜。試用期間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或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新錄用公務員應在試用期內進行初任培訓和公安民警初任培訓,培訓不合格的人員,取消錄用。
(三)最低服務年限
新錄用人民警察在用人單位最低服務年限為5周年(含試用期),特警6周年(含試用期),未經所在單位人事主管部門批準不得調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