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錄用審批及試用期
(一)考試、體檢、考察并經公示合格者,由招考單位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錄用手續。其中,此前已報考其他機關,因未獲錄用通知而參加本次招考的考生,在本次錄用審批手續辦理前被其他機關錄用為公務員(以招考單位通知的時間為準)的,本人應主動終止參加本次考錄,本次報考單位不予錄用。
被錄用的人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不報到的,取消錄用資格,并記入考生檔案。
(二)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經招考單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職;試用期間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或試用期滿不合格的,取消錄用。新錄用的公務員應在試用期內進行初任培訓。本次招考,市、區(縣)級機關(單位)、鄉鎮機關錄用的人員確因工作需要流動的,應在錄用為公務員后在招錄單位工作3年以上(含試用期),其中錄用到鄉鎮機關的,在鄉鎮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試用期);錄用為人民警察的,在錄用單位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