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考對象:2017年高校應屆畢業生和符合職位條件要求的社會在職、非在職人員。其中,2017年高校應屆畢業生必須在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職位要求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其他人員必須在面試資格復審前取得職位要求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未在規定時間內取得有關證書的,不予錄用或不予進入下一步考錄環節,責任由本人自負。
招考對象中“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是指截至2016年10月26日(此次公招報名第一日),累計在基層工作的時間已滿兩周年。基層工作經歷指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經歷,即具有在縣(市、區)及以下黨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的經歷,在各級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其他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工作的經歷。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其中退役士兵服役時間均為基層工作經歷。高校畢業生在校讀書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能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二)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年齡
(1)報考公安特警職位的,年齡要求在18-25周歲(1990年10月26日至1998年10月26日期間出生);
(2)報考公安警務技術職位的,年齡要求在18-35周歲(1980年10月26日至1998年10月26日期間出生);
(3)報考非公安類職位的,年齡要求在18-35周歲(1980年10月26日至1998年10月26日期間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即1975年10月26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有關回避的規定;
8.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招錄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名: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3.公務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人員;
4.在職的公務員;
5.現役軍人;
6.在讀的非2017年應屆畢業生;
7.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人員。
其中,報考公安類職位的,還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受過治安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
4.配偶、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