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檢合格者確定為擬聘用考察人選,由各招聘單位主管部門負責考察。按照《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考察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對其政治思想、道德修養、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社會關系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考察,并通過查閱個人檔案等方式核實其是否符合報考資格條件。
經查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1.受行政開除處分未滿五年或其它行政處分正在處分期內的。
2.曾因超生被有關單位依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從該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未滿五年的。
3.近兩年內在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招錄(聘)考試、體檢或考察中存在違紀行為的。
4.2014年、2015年、2016年參加粵東西北地區鄉鎮事業單位專項公開招聘違紀違約人員。
5.因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6.在讀的非應屆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現役軍人及機關事業單位見習期未滿的在編在職(崗)人員。
7.聘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宜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
考察不合格或者放棄聘用的,可依次遞補考察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