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普通話測試水平有何特殊規定?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第八條(二)項二款規定:少數方言復雜地區的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標準;使用漢語和當地民族語言教學的少數民族自治地區的普通話水平,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標準。
高等學校擬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者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一般不對其普通話水平做出要求。但其所在省份的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員,在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時,不需要參加普通話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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