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身份證明:《公務員登記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登記表》)復印件,按干部管理權限,加蓋縣市區組織人社部門印章。
2.具有2年以上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工作經歷證明:由報考人員所在單位出具相關工作經歷證明,并加蓋單位公章。
3.年度考核等次證明:由報考人員所在單位出具證明,按干部管理權限,加蓋縣市區組織人社部門印章。
4.參照管理單位經批準登記的工作人員交流到實施公務員機關的,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在報名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1)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已辦理國家公務員或參照、依照管理過渡手續的人員;根據公務員法及配套法規規定,已履行公務員登記手續的人員。(2)根據國家和省公務員考試錄用有關規定,經公開考試錄用的人員。(3)按照國家軍轉安置有關規定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