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示期滿,辦理聘用審批手續。所有人員均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
2、新聘用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為3至6個月,初次就業的新聘用人員,試用期為12個月。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3、擬聘用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報到,否則視為自動放棄,取消其聘用資格。
4、到用人單位報到之日前考上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并已到錄取院校報到注冊的擬聘用人員,取消其聘用資格。
5、對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尚在合同期內的擬聘用人員,如原所在單位不同意與其解除合同的,取消其聘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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