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熱愛殘疾人事業,具有敬業和奉獻精神,作風正派,在殘疾人中有較高威信。
(二)熟悉殘疾人工作業務,具備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表達能力和溝通能力,能夠獨立履行崗位職責。
(三)具有報考職位所在鄉鎮(街道、農場)常住戶口。
(四)高中(含中專、中技)以上學歷。
(五)年齡18至35周歲(1981年10月24日至1998年10月24日期間出生),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放寬到40周歲以下(即1976年10月24日以后出生)。
目前受聘在崗的鄉鎮(街道、農場)和村(社區)殘疾人專職委員報考,經市殘聯考核評估,確實勝任專職委員工作的,年齡可放寬。其中:女性放寬到54周歲以下(即1962年10月24日以后出生);男性放寬到59周歲以下(即1957年10月24日以后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