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現將我院對 2016年9月全國英語等級考試中所認定的違規考生準考證號、違規行為、以及相應的處理意見公告如下,考生如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存在異議,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內向我院陳述和申辯。公告期滿后,我院將依法作出正式處理決定。聯系電話:0571-88908513。
2016年9月21日
準考證號 | 級別、種類 | 違規行為 | 處理依據 | 擬處理意見 |
018116202204 | 一級、筆試 | 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 | 第五條、第九條 | 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
032916211052 | 一級、筆試 | 攜帶具有發射或接收功能的設備 | 第六條、第九條 | 本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
060116200149 | 三級、筆試 |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 | 第六條、第九條 | 本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
060116200027 | 三級、筆試 |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 | 第六條、第九條 | 本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
060116200023 | 三級、筆試 |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 | 第六條、第九條 | 本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
082116200041 | 一級、筆試 | 攜帶具有發射或接收功能的設備 | 第六條、第九條 | 本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