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聘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憲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1年9月20日至1998年9月20日期間出生,含18周歲和35周歲);碩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應聘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至40周歲以下(1976年9月20日至1998年9月20日期間出生,含18周歲和40周歲);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備應聘崗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二)對于定向招聘“項目人員”的崗位,要求應聘者須為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或在報名開始日前已退役的大學生士兵。
凡是到報名開始日,服務期滿或退役(先退役后取得畢業證的,從畢業時間算起)超過3年、被錄用為公務員(含參公單位工作人員,下同)或被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列入編制)的,不能應聘定向招聘“項目人員”的崗位,只能應聘其他崗位。
(三)下列人員不得應聘:
現役軍人;在讀的全日制研究生;試用期內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列編招聘);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公務員;政法機關定向招錄培養公務員錄取后在讀以及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人員。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公務員招考或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聘用紀律行為并在禁考期限內的人員;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聘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