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結束后,經公示無異議的,按有關規定辦理雇用手續。被雇用者為我縣機關雇員,按我縣事業單位同類人員90%現行工資標準和調資標準兌現工資待遇。對擬雇用人員要求如下:
1、擬雇用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報到,逾期不報到者,或報到后本人提出放棄,取消雇用資格,出現的空缺依次遞補。
2、被雇用者在試用期考核合格,辦理正式雇用手續,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雇用。
3、對不服從組織調劑安排的人員,一律不予雇用。
4、本次公開招聘雇用的人員,與工作單位約定5年服務期。未滿服務期離開的(考取國家公務員、全日制研究生及本縣事業單位的除外),需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標準由雇用單位與個人在雇用合同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