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
1. 項目管理規范指導項目作為指導項目管理工作的綱領性文件。
2. 大中型項目應單獨編制項目管理實施規劃;承辦人的項目管理實施規劃可以用施工組成設計或質量計劃替代。
3. 程序和內容p255
4. 應符合下列要求:項目經理簽字后報組織管理層審批;與各相關組織的工作協調一致;進行跟蹤檢查和必要的調整;項目結束后,形成總結文件。
5. 項目經理責任制(重點)
1) 由法人代表認定
2) 大中型項目的項目經理必須獲取工程建設類相應專業注冊職業資格證書
3) 項目經理具備下例素質:P256
4) 項目經理不應同時承擔兩個或兩個以上未完成工程項目的領導崗位工作。
5) 項目經理應履行下列職責:p256
6) 項目經理應具有下列權限:p256
6. 項目經理應負責項目職業健康安全的全面管理工作且應持證上崗。
7. 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符合下例要求
1) 開工前、項目經理部的技術負責人應向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2) 分項分部工程實施前,項目經理部的技術負責人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 項目經理部應保存安全技術交底記錄
8.四不放過原則:
(1)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 (2)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
(3)廣大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4)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9.項目文明施工包括下列工作:
進行現場文明建設;規范場容,保持作業環境整潔衛生;創造有序生產的條件;減少對居民和環境的不利影響。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1.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應有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和綜合施工質量水平考核制度。
2. 建筑工程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施工質量控制:
1)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構配件、器具和設備應進行現場驗收。
2) 各工序應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應進行檢查。
3) 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應進行交接檢驗,并形成記錄。未經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檢查認可,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
3.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應按下列要求進行驗收:
1) 建筑工程質量應符合本標準和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
2) 建筑工程施工應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要求。
3) 參加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各方人員應具備規定的資格。
4) 工程質量的驗收均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的基礎上進行。
5) 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并應形成驗收文件。
6) 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檢測。
7) 檢驗批的質量應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驗收。
8) 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應進行抽樣檢測。
9) 承擔見證取樣檢測及有關結構安全檢測的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
10) 工程的觀感質量應由驗收人員通過現場檢查,并應共同確認。
4 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的劃分 :單位(子單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和檢驗批。
5 建筑工程施工檢驗批質量驗收合格的規定
1) 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的質量經抽樣檢驗合格。 、
2)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質量檢查記錄。
1. 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的規定
1) 工程所含的檢驗批均應符合合格質量的規定。
2) 分項工程所含的檢驗批的質量驗收記錄應完整。
6..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合格規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項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和設備安裝等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及功能的檢驗和抽樣檢測結果應符合有關規定。
4) 觀感質量驗收應符合要求。
2. 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的規定
1) 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 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
3) 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和功能的檢測資料應完整。
4) 主要功能項目的抽查結果應符合相關專業質量驗收規范的規定。
5) 觀感質量驗收應符合要求。
3. 當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時的處理規定
1) 經返工重做或更換器具、設備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2) 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3) 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 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部、分項工程,雖然改變外形尺寸但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
5) 通過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4. 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程序和組織 (易考點)
1) 檢驗批及分項工程應由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專業質量(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2) 分部工程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質量負責人等進行驗收;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也應參加相關分部工程驗收。
3) 單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自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評定,并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驗收報告。
4) 單位工程有分包單位施工時,分包單位對所承包的工程 按本標準規定的程度檢查評定,總包單位應派人參加。分包工程完成后,應將工程有關資料交總包單位。
5) 建設單位收到工程報告后,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含分包單位)、設計、監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單位(子單位)工程驗收。
6) 當參加驗收各方對工程質量驗收意見不一致時,可請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協調處理。
7) 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