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熱愛殘疾人事業,具有敬業和奉獻精神,作風正派,在殘疾人中有較高威信;
2.熟悉殘疾人工作業務知識,具備一定的組織協調和表達溝通能力,能夠獨立履行崗位職責;
3.年滿18周歲,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具有本地常住戶口,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是精神和智力殘疾人的直系親屬;
4.具備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報考: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有參與法輪功或其他邪教組織經歷的;從事過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道德品質上有劣質行為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實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