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2016年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考點相關工作的通知》(國知辦函法字〔2016〕299號)和《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函》(京發改〔2016〕1125號)的要求,現就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收費標準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職業資格考試,是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置或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批準,相關考試收費項目經發改委、財政部門批準設立并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職業資格考試。
二、考試收費分為考務費和考試費。中央考試單位聯合直轄市級考試單位組織實施考試的,考務費由負責考務工作的中央考試單位向直轄市級考試單位收取,用于補償中央考試單位考務成本支出的費用;考試費由直轄市級考試單位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繳考務費和補償考試單位組織考試所產生的成本。
三、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收取考務費和考試費標準由原按每人每科45元,三科共計135元調整為按科目一、科目二每人每科43元,科目三每人47元,三科共計133元。
四、行政收費監督舉報電話為:12358。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4日起執行。《北京市發改委、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函》(京發改〔2010〕929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