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擬聘用人員經公示沒有異議的,市紀委按有關程序與被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3年。獲聘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為1個月,試用期含在聘用期內)。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聘用;試用期滿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資格。
2、聘用人員工資按市編辦、市人社局、市財政局《關于調整市直單位政府聘員包干經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汕人社發﹝2016﹞73號)等文件規定執行:月工資2800元,節日補貼的標準和發放方式按在編在崗財政供養人員的標準和發放方式執行,“五險一金”按有關規定辦理。聘用人員屬汕尾市外的,由市紀委提供個人住宿。
3、市紀委對聘用人員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或違反有關管理規定的,市紀委將按有關規定對聘用人員辦理解除合同手續;合同期滿,市紀委研究決定是否續聘。解除合同關系的,按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被雇用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的,其退休待遇按社會保險法及社會保險相關政策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