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2003年8月7日公布的《公安部三十項便民利民措施》精神:凡考取普通高等、中專學校的新生,入學時可自愿選擇是否將戶口遷入學校;選擇將戶口遷來學校的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在當地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由當地派出所出具《戶口遷移證》。
二、戶口“遷移地址”要正確。新生戶口遷入我院的居民戶口集體戶,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科華街273號。
三、戶口遷移證、身份證、錄取通知書上的姓名必須一致,不能用別名或曾用名代替,如錄取通知書和遷移證上姓名不一致時須于遷出前改正。所持身份證號碼與遷移證上的身份證號碼必須一致。
四、遷移證上的姓名、曾用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證號、出生地、籍貫、婚姻狀況、遷移原因、原住址、遷往地址等項目要齊全。出生地、籍貫必須具體到:××省××市或××省××。
五、遷移證右下角必須蓋遷出地公安派出所的戶口專用章,且蓋章要清晰。
六、已經電腦化的派出所應當電腦打印遷移證,如手寫遷移證應用正楷字體規范填寫,遷移證上的內容一律不能涂改,涂改無效,公安部門將無法辦理入戶手續。
七、入學時,如將戶口遷入并落戶學校居民戶口集體戶籍后,除特殊原因(如退學、入伍、刑事犯罪等),3年內不能辦理遷移手續。3年后,即畢業時由學院統一遷出,回原入學時遷出地址落戶(按有關戶籍管理規定,農村戶口的戶籍性質會發生改變,入戶時由原來的農村戶口變為城鎮戶口);畢業時辦理了暫緩就業手續的,戶籍繼續在學院保留2年,如在此時間能在工作單位落戶的,可隨時辦理遷出,未能在工作單位落戶的,畢業后的第二年的6月份按公安部門的要求,將未遷的戶籍統一遷出,需由本人到學校保衛科辦理有關回原遷出地落戶的有關手續。
八、公安部門只辦理新生第一學期入戶手續,不受理跨年度的入戶申請。
溫馨提示:請考生看清并理解以上須知,慎重考慮有關戶籍遷出和落戶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