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較高的政治、業務素質,品行端正;
2、具有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的身體條件;
3、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4、年齡38周歲以下(1978年9月1日以后出生),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1976年9月1日以后出生);
5、具有2年以上公務員工作經歷(截至2016年9月1日),且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6、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取得法律執業資格A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選調: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尚在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服務年限或其他限制性規定的;選調生報考,未經組織部門同意的;按照《公務員回避規定(試行)》應當回避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