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省人民政府省軍區關于做好201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黔府發[2015]33號)、貴州省民政廳、貴州省軍區司令部《關于轉發<民政部、總參謀部關于印發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表現量化評分辦法(試行)的通知>的通知》(黔民發[2016]5號)和《黔東南州城鎮退役義務兵復員轉業士官安置辦法》(黔東南辦發[2007]17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如下安置方案。
一、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一條:士官退出現役,服現役滿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
2、《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3、貴州省民政廳、貴州省軍區司令部《關于轉發<民政部、總參謀部關于印發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表現量化評分辦法(試行)的通知>的通知》(黔民發[2016]5號):“三、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進行服役表現量化評分是政府安排工作排序選崗的重要依據…”。
二、安置對象
2015年退出現役并且服役滿十二年及以上的退役士兵共計12名。
三、安置崗位設置和信息發布
按照三穗縣編制委員會《關于在全縣事業單位空余工勤崗位安置轉業士官的通知》(穗編發[2016]22號)要求,在良上鎮、瓦寨鎮、臺烈中學等9個單位設安置崗位12個。安置崗位的設置情況通過三穗縣人民政府網、三穗縣民政網公告公示和電話通知安置對象查詢設崗信息。
四、服役表現量化評分
根據貴州省民政廳、貴州省軍區司令部《關于轉發<民政部、總參謀部關于印發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表現量化評分辦法(試行)的通知>的通知》(黔民發[2016]5號)的有關規定,以退役士官檔案和本人提供的相關證書為依據,對照《貴州省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表》進行記分和減分,并將評分結果在三穗縣人民政府網、三穗縣民政網和縣民政局宣傳欄進行公示7天。
五、確定安置
按服役表現評分的分數,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選崗。如遇分數相等,再按學歷由高到低依次選崗;如再遇分數相等、學歷相同時,以取得地方駕駛證從A1、A2、B1、B2、C1、C2依次選崗。根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選崗確定安置崗位,并在三穗縣人民政府網、三穗縣民政網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經公示無影響安置情況的,由縣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行文安置。
六、其他事項
(一)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政策
按照《黔東南州城鎮退役義務兵復員轉業士官安置辦法》第四條:城鎮退役義務兵和復員、轉業士官在待安置期間,由州、縣市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按所在地上年職工最低生活標準給予生活補助,從城鎮退役義務兵和復員、轉業士官報到的次年3月起至發出安置通知或自謀職業通知書之日止。
(二)兌現方法
從2016年3月1日起,安置對象在待安置期間的生活補助費按484元/人/月(2016年我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484元/人/月)標準發放,直至下達安置通知書之日(含自謀職業通知書)止。
三穗縣民政局
201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