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我院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照教育部及北京市教委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相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我院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直屬院校,地址為北京市豐臺區萬泉寺400號。
第三條 我院本科招生對象為: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條件的考生,華僑、港澳地區、臺灣省考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我院根據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的有關規定,學院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院的本科招生工作,負責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審核每年度的招生簡章、招生章程、討論決定等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條 成立由學院領導、有關職能部門和各系主任組成的普通本科教育招生委員會,具體實施招生考試與錄取工作。院長、書記為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主管教學副院長為招生委員會常務副主任。
第六條 我院招生委員會下設招生辦公室,招生辦公室負責我院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各系成立由系主任為組長的招生領導小組,具體組織實施本系的專業考試工作。
第七條 我院設立招生考試監察辦公室,負責監督招生考試各項政策和規定的落實,全程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與錄取規則
第八條 我院嚴格執行北京市教委下達的招生計劃,面向全國招生,不編制分省招生計劃。藝術類文、理科考生兼招,招生層次為本科,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戲曲作曲)專業學制五年,其他專業學制四年。
第九條 取得我院《專業考試合格證》的考生,須參加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文化考試。
第十條 凡報考我院的考生(含專業免試推薦生)須參加所在省的藝術類統考報名,并按本省要求參加相應專業的考試??荚嚂r間、科目及要求按照考生所在省的規定進行。統考合格(省統考未涉及到的專業除外)且取得我院專業考試合格證的考生,才有資格被我院錄取。
第十一條 華僑、港澳地區、臺灣省考生報考我院須參加我院組織的專業考試,報名方式及考試要求與大陸學生相同,專業合格者可在我院規定時間內在我院網上自行下載《專業考試合格證》。專業考試合格考生按照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省學生辦公室規定的時間,到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生辦公室、北京市高招辦、廈門市高招辦、香港考試局、澳門中國旅行社等地報名,參加統一文化課考試,簡稱“聯招考試”。
第十二條 我院本科錄取規則:
(1)我院錄取時不分藝術文、理科,自主劃定高考文化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下簡稱自劃線)。自劃線根據我院不同專業的特點,全面考慮考生的專業成績和高考成績(含政策加分,以下同),并參考北京市2016年藝術類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而劃定。
(2)戲劇影視文學專業(含戲曲文學和國際文化交流招考方向),戲劇影視美術設計專業(含戲曲舞臺設計、舞臺燈光設計、化裝造型設計招考方向)及服裝與服飾設計專業(戲曲服裝設計招考方向),高考成績達到我院錄取自劃線,將專業成績60%、高考成績40%相加,按總成績排名錄取。
(3) 其他專業及招考方向,高考成績達到我院錄取自劃線,按專業成績排名錄取。
(4)專業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高考成績較高者。
第十三條 錄取時,我院將根據各專業招考方向志愿填報情況及計劃完成情況,由我院本科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對招生計劃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十四條 招生計劃、專業考試時間、地點、報考手續、考試科目和要求等詳見《中國戲曲學院2016年本科招生簡章》。
第十五條 我院對考生高考外語語種不作限制。但公共外語課只開設英語,請非英語語種的考生謹慎填報。
第十六條 我院對江蘇省考生的必測科目不做總體上的等級要求,以該省對藝術類考生的要求為準。
第十七條 新生入校后,我院統一進行新生復查工作。凡復查不合格的新生,將按照有關招生規定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八條 戲曲表演、戲曲器樂、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戲曲作曲)專業免學費;戲劇影視文學、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及音樂學專業每學年8000元;其他專業均為每學年10000元。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條 我院招生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招考方向畢業要求者,頒發我院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國家及學院學位授予相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條 我院不舉辦任何形式的藝術類專業考試考前輔導班,任何單位或個人以我院名義舉辦考前輔導班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通過我院陽光招生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發布,對于各種媒體節選公布的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我院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為準。
第二十二條 我院招生咨詢電話:010-63339858,官方網址:www.nacta.edu.cn,本科招生網網址:www.zs.nacta.edu.cn,招生監察辦公室電話:010-63351562。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我院本科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