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第六章 商法
來源:云南培訓認證網 閱讀:9447 次 日期:2008-11-11 11:58:50
溫馨提示:易賢網小編為您整理了“第四篇第六章 商法”,方便廣大網友查閱!

第一節  商法概述

一、商法

(一)定義

指以商法為名稱,依法定程序形成的商法典。形式意義上的商法的內容通常包括商法一般規則、公司、保險、破產、票據、海商等基本制度。實質意義的商法是指:調整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二)特征

1.自治性。商法中多以任意性規范賦予商事主體很大程度的自由,可行使權利設定變更消

滅法律關系。

2.協調性,又稱為二元性。

(1)現代商法兼具私法和公法的特性;

(2)商事法律規范是任意性規范與強制性規范的統一。在商行為方面多任意性,在商事組織法方面多強制性規范;

(3)技術性。商事法規定了大量的技術性規范;

(4)商法調整的商事關系具有明顯的國際性;

1.商事主體維持:是指商法以維持商事企業的存續和鼓勵發展為宗旨;

2.提高市場運行效率原則:表現為交易的簡便化、迅捷化、定型化;

3.保障交易安全原則,包括(1)強制主義,如商業賬簿和章程的必備條款等;(2)公示主義,如持續信息公開;(3)外觀主義,即當事人以交易行為外觀為標準,而認定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如票據的文義性;(4)嚴格責任主義,如公司設立時股東的連帶責任等;

4.促進權利互惠原則。

(五)商法與民法的關系

是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在適用中應遵循以下原則:(1)民法的一般適用和補充適用;(2)商法的適用優先于民法;(3)商法的效力優先于民法;

(六)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

1.調整范圍不同:商法以平等的私權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而經濟法主要調整國家適度干預商事主體經濟活動而發生的經濟關系;

2.調節機制不同:商法確認個體自我調節機制經濟法確認社會整體調節機制;

3.二者的利益不同:商法著眼于保護個體即商事主體的合法利益,經濟法側重維護社會整體利益。

易賢網手機網站地址:第四篇第六章 商法
由于各方面情況的不斷調整與變化,易賢網提供的所有考試信息和咨詢回復僅供參考,敬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詢為準!

2026國考·省考課程試聽報名

  • 報班類型
  • 姓名
  • 手機號
  • 驗證碼
關于我們 | 聯系我們 | 人才招聘 | 網站聲明 | 網站幫助 | 非正式的簡要咨詢 | 簡要咨詢須知 | 新媒體/短視頻平臺 | 手機站點 | 投訴建議
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號:滇ICP備2023014141號-1 云南省教育廳備案號:云教ICP備0901021 滇公網安備53010202001879號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云)人服證字(2023)第0102001523號
云南網警備案專用圖標
聯系電話:0871-65099533/13759567129 獲取招聘考試信息及咨詢關注公眾號:hfpxwx
咨詢QQ:1093837350(9:00—18:00)版權所有:易賢網
云南網警報警專用圖標
未满十八18勿进黄网站免费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