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省教育考試院提醒考生誠信考試遵守考紀拒絕作弊
來源:江西省教育考試院 閱讀:911 次 日期:2016-06-06 09: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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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刑法》(修正案九)有關組織考試作弊罪條款將首次適用于高考。江西省教育考試院提醒廣大考生,要誠信考試,自覺遵守考試紀律和考場規則,切勿輕信各種團伙和個人“助考”的蠱惑以致上當受騙,蒙受損失,抱憾終身。

教育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嚴厲查處高考中各類違規行為,對于考試不誠信、違紀作弊的考生,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33號)有關規定,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資格或錄取資格,視情節嚴重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并將其違規事實記入考生誠信電子檔案;已經入學的要堅決取消學籍。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處理。《刑法》(修正案九)和新修訂的《教育法》都對考試作弊行為的處罰進行了明確規定。

附:

涉及考試作弊的有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條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第八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組織作弊的;

(二)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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