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級機關: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不低于45分,申論不低于40分;
二、市、州級機關: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不低于40分,申論不低于40分;
三、省直管市(天門、潛江、仙桃)、神農架林區、縣(市、區)及鄉鎮(街道)、省司法行政機關監獄戒毒系統: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不低于35分,申論不低于40分(其中,對基層艱苦邊遠地區予以適當傾斜,國貧、省貧縣(市、區)、武陵山、大別山、秦巴山、幕府山實驗區所屬縣(市、區)以及公安法醫職位: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不低于30分,申論不低于35分);
四、地稅、工商、質監、統計系統、國家安全機關、全省法院法官助理職位、檢察院檢察官助理職位按招錄機關的實際機構層級和地域歸屬確定最低合格分數線。如宣恩縣地稅局某職位,該職位機構層級為縣(市、區)級,且為國貧縣,最低合格分數線就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不低于30分,申論不低于35分。
考生成績達不到報考職位所在層級的最低合格分數線,不能進入資格復審;高出相應職位最低合格分數線的,按報考職位招錄計劃與報考人員1:3(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放寬比例的艱苦邊遠地區、緊缺專業技術人才及特殊涉密等職位除外)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確定參加資格復審人選。
中共湖北省委組織部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公務員局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