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職業技能鑒定考生違紀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職業技能鑒定公平、公正、科學、規范,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業技能鑒定考生在考試過程中違紀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及職業技能鑒定所依據本辦法,按照職責權限,對考生違紀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四條 考生在考前不簽署《誠信考試承諾書》,按放棄考試處理。
第五條 考生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開始答題(作業),經警告后不改正的,取消考試資格。
第六條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監考人員宣布取消考試資格,作答試卷(答題卡、答題紙、作業成果)作廢,成績按零分處理:
(一)夾帶考試禁用物品考試的;
(二)任意調換或移動考位,經警告后不改正的;
(三)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考位的;
(四)頂替代作、調包換件、傳遞紙條、交換試卷或互借考試用品的;
(五)交頭接耳,用語言、文字、動作等交流答案的;
(六)窺視他人作答試卷(答題卡、答題紙、草稿紙、作業)的;
(七)為他人提供作弊條件的;
(八)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草稿紙、試件帶出考場的;
(九)其他違紀行為。
第七條 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作業)的考生,予以警告、記名,扣除該場筆試得分10分或操作技能得分10%;對經警告仍繼續答題(作業)的,宣布作答試卷(答題卡、答題紙、作業成果)作廢,成績按零分處理。
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作答試卷(答題卡、答題紙、作業成果)作廢,成績按零分處理:
(一)未經允許擅自離開考位的;
(二)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草稿紙、試件)帶出考場的;
(三) 其他違紀行為。
第八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作答試卷(答題卡、答題紙、作業成果)作廢,成績按零分處理:
(一)字跡潦草不清或不按要求填涂考試信息的;
(二)未用規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
(三)更換字體、字色和不同型號的書寫筆答題或使用涂改液的;
(四)在作答試卷(答題卡、答題紙、試件)上做與考試內容無關的特殊標記的;
(五)其他違紀行為。
第九條 對擾亂秩序、用語言或行為威脅執考人員的考生,取消考試資格,作答試卷(答題卡、答題紙、作業成果)作廢,成績按零分處理。情節嚴重者,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