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查內容:
復查內容主要為分數是否存在漏記、錯記以及錄入差錯等。評委對評分標準的執行情況不屬復查范圍。
二、復查流程:
1.申請復查成績的考生,在4月29號之前向學校寫出書面申請報告,注明申請人姓名、學號、復查項目及復查理由。
2. 各學校于4月29號前集中向區教育局提交本校考生復查申請。
3. 七個工作日之內區教育局將復查情況通知學校。復查如有差錯,區教育局監審科將對復查情況進行核準、更正;復查如無差錯,不再通知考生。
4. 不接待家長和考生的個人查詢。
東西湖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