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駐國家確定的三類(含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含二類)以上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以及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現役軍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報考本市(縣、區)普通高中學校,其成績按照該生的中考總分+中考總分×10%后的分數參加報考志愿錄取。
B、作戰部隊、駐國家確定的一類、二類艱苦邊遠地區和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和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以及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本市(縣、區)普通高中學校,其成績按照該生的中考總分+中考總分×5%后的分數參加報考志愿錄取。
C、前款規定范圍之外現役軍人子女報考本市(縣、區)普通高級中學,其成績按照該生的中考總分+中考總分×1%后的分數參加報考志愿錄取。
D、散居少數民族學生報考本市(縣、區)普通高中學校,其成績按照加10分后參加報考志愿錄取。
E、惠州市戶籍,且夫婦雙方均屬農業戶口,并依法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或夫婦雙方均屬農業戶口的純二女結扎戶的女孩,報考本縣(區)普通高中學校,其成績按照加10分后參加報考志愿錄取。
如果考生符合上述兩項以上加分條件時,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享受一次加分優待,不重復享受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