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16年寧夏區事業單位招聘中崗位要求工作經歷起始時間如何界定,“具有相關工作經歷”時間應如何計算?
答:1.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員,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2.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等中央和地方基層就業項目人員,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到特定公益崗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初次就業的人員,工作經歷時間從工作協議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3.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視同具有工作經歷,自報到之日算起。
4.到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工作的人員,工作經歷時間以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5.自主創業并辦理工商注冊手續的人員,其工作經歷時間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算起。
6.以靈活就業形式初次就業人員,其工作經歷時間從登記靈活就業并經審批確認的起始時間算起。
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參加的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不能作為工作經歷。
“具有相關工作經歷”工作經歷年限的計算方法是:工作經歷時間要求截止到2016年4月5日,報考人員參加工作的時間累計滿24個月(起止月可按足月計算),即可算作工作經歷。
其他工作年限要求以此類推。資格復審時考生須提供具有工作經歷相關有效證明,凡提供虛假證明的,取消應聘資格,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