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試時間
2016年3月26日 09:00—11:00
二、打印準考證
2016年3月21日9:00至3月26日9:00,網上已交費的考生登錄中國人事考試網(http://www.cpta.com.cn),自行打印準考證。
三、鈴聲設置
8:55 ------ 開始發卷
9:00 ------ 考試開始
9:30 ------ 考試開始30分鐘
10:45 ------ 距離考試結束15分鐘
11:00 ------ 考試結束
四、應試人員身份證使用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第一代身份證使用日期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參加河南省各類人事考試的應試人員進入考場時必須攜帶本人準考證和有效期內的二代身份證原件方能進入考場,兩證不齊全不得入場。
應試人員如二代身份證失效、遺失或更換中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睉嚾藛T憑準考證和臨時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內)可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臨時居民身份證是唯一可以代替身份證作為進入考場參加考試的法定身份證明憑證。除有效期內的二代身份證和臨時居民身份證之外,任何其他證件都不能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五、考場規則
一、在開考前30分鐘考生憑準考證、身份證進入考場,核對考場號、座位號無誤在座次表上簽字后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放在桌面靠走道上角,身份證交監考老師統一保管核查。
二、開考30分鐘后不得入場;本次考試全場封閉,不得提前退場。
三、只準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和一本正式出版的通用公共外語詞典(不得帶電子詞典以及專門為職稱外語考試編寫的詞典)。嚴禁將移動電話、電子記事本等電子設備帶至座位,已帶入考場的,須關閉電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發現將上述各種設備帶至座位的,一律按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四、發放試卷和答題卡后,須先在試卷封面和答題卡規定的位置準確填寫(填涂)姓名、準考證號和試卷代碼,如試卷代碼未填涂或填涂有誤,考試成績將按無效處理??荚囌介_始前不得向后翻頁。
五、嚴格遵守考場規則,保持考場肅靜,嚴禁吸煙。不得傳遞任何物品,不許交頭接耳、左顧右盼、窺視他人答案和交換試卷。
六、考試結束鈴響,立即停止答題,將試卷、答題卡放在桌面上,經監考人員清點無誤,并在座次表上簽字確認后,方可領取身份證離開考場。不得抄錄試題或與試題相關的內容,不得將試題本、答題卡帶出考場。
七、服從考場監考人員管理,接受監考人員監督和檢查。不得無理取鬧,不得辱罵、威脅監考人員。
八、在考試中考生如有違紀違規行為將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第12號令)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進行處理。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有關考試違法行為處理的規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四、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七、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第12號令摘要)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八)在考試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四)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九)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并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準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
第十條 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第十四條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當場發現的,考試工作人員應當查實情況、如實記錄,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當場告知其記錄內容,并要求本人簽字,拒絕簽字的,由兩名考試工作人員如實記錄拒簽的情況。違紀違規記錄經考點負責人簽字認定后,報送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使用的物品,應當填寫收據暫留保管。
第十五條 在評卷工作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根據評卷專家組意見認定為作弊試卷,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同一科目試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高度一致,或者錯同數量達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試卷);
(二)未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條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