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從事美容美發行業多年,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也有了一定的存款,打算自己開個美容美發店。經過一番選房看房后,終于找到了一個讓自己滿意的店面,并與房東簽訂了書面的租賃合同。簽訂合同時,林先生想多簽幾年,可房東不同意,說有可能過一年后自己的兒子也要用這個門面房開店,所以合同期限只約定了一年。房東說如果一年后自己的兒子不打算開店就把房屋繼續出租給林先生,即使不租給林先生,對于林先生的裝修給予補貼。以上都是房東口頭承諾,雙方并沒有將這些話作為合同的內容。簽訂合同后,林先生就開始裝修了,這是林先生第一次開店,請了專門的設計師進行設計,裝修花了不少的錢。裝修完成后就開始營業,由于林先生技術和服務態度都比較好,所以生意越做越好。一年后,合同到期了,房東以合同到期為由就要求林先生搬出該門面房。林先生也知道只簽了一年的合同,對于搬走沒有問題,可當時裝修花了不少的錢,房東當時也答應給自己補償的。但這時,房東卻說裝修是林先生自愿的,自己不會給錢的,要求林先生將裝修的部分去掉。林先生面對這種情況很無奈,就找到了律師,想知道自己應該怎么辦?
評析
對于林先生遇到的情況,《合同法》第223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因此,租賃合同解除時,添附物可以取回的,由添附人取回,不能取回的,租賃雙方對房屋添附的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視不同情況分別處理:1、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自行決定添附的,承租人應當自行將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不必補償。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求出租人給予補償,對出租人而言,該補償將構成強制得利的補償。而依照不當得利的規則,強制得利是不應補償的。2、經過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在合同解除后,由于該添附物不能取回,已經成為添附方的損失。對于這種損失,原則上按照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如雖系承租方違約,但所留裝潢物對于出租方確有再利用價值的,可由出租方酌情給予補償。
結合林先生的情況,如果林先生有證據證明其裝修是經過房東同意,而且所留裝潢物對于房東確有再利用的價值的,則可以由房東給予相應的補償。林先生之所以出現上述情況,關鍵是林先生沒有將其與房東的口頭約定寫入租賃合同中。雖然《合同法》也規定了口頭形式為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形式之一,但是這種口頭的約定是很難證明的,特別在一方否認的前提下。林先生要以此事為誡,在以后簽訂類似合同時,要明確對裝修的歸屬進行約定,這樣就可以做到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