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浙江公務員招考考試違紀違規行為如何認定和處理?
答: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按照中組部問:人社部下發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社部發〔2009〕126號)執行。自2014年10月起,公務員錄用考試中涉及以下行為的:故意損毀試卷問:答題紙問:答題卡,或者將試卷問:答題紙問:答題卡帶出考場;抄襲問:協助抄襲;持假證件參加考試;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問:存儲功能電子設備;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等,將在浙江信用網上予以公布。希望廣大報考人員從現在做起,從自身做起,誠信報考,誠信參考,不要在信用記錄上留下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