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報考招錄單位公務員中與本人有回避關系的崗位?
回答:您好!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如果報考人員考上這類崗位,將立即構成需要回避的情形,屬于公告中所稱的“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人員”,將不得參與報名。
類似地有其他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情形,如未在公告中列舉,也一樣不能參與報名。